JJ金币价格 利用外挂软件刷游戏币出售如何定性
意见分歧:关于吕某、张某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吕某、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作权罪。插件软件在操作过程中复制游戏客户端程序和游戏图片信息,软件插件程序与官方软件客户端程序的所有文件不完全一致,但其主要结构、功能基本相同,侵犯游戏复制发行权,非法收入巨大,构成侵犯作权罪。
其次,吕某、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插件是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是非法经营。以此类推,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滋味,即通过插件软件获取游戏币,也应视为非法经营罪。
三是吕某、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为,为了实现游戏插件程序的自动操作等功能,必须获得原游戏客户端的存储、处理或传输信息。这种非法获取行为增加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负担,行为人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吕、张等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行。因为游戏插件程序必须修改和增加游戏运行过程中传输的相关数据,以实现其加速和提高性能的功能,这肯定会破坏游戏平衡,缩短游戏运行寿命,给游戏运营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破坏性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求,应当作为破坏性程序定义。因此,使用游戏插件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反映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对象是一款游戏,插件软件在破解游戏程序后获取相关数据,修改并最终获取游戏硬币。从表面上看,游戏公司的财产利益受到了损害,但插件软件刷游戏货币的过程更多的是通过网络游戏本身所反映的法律利益。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对象应当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国家专有权或者经营权。虽然插件软件是非法出版物,直接销售插件软件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法律允许销售游戏币,因此吕某、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方面是运行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插件软件程序与一个正版游戏客户端的结构相似度为95%,这表明插件软件已经复制了正版游戏客户端的数据,这是一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的过程。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插件软件复制了真实的游戏客户数据,但主要通过修改游戏客户数据实现原游戏没有自动怪物功能,侵犯了修改权,而不是复制发行权,因此不构成侵犯作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插件软件修改和添加原始游戏没有的自动登录程序,但无法评估修改和增加的行为,因为无法确定是否导致公司程序的物理或数据损坏,然后无法评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但吕某、张某等人利用插件软件获利74.4万余元,其非法获利金额已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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